十几天前,有个叫做“某地新×网”的平台,发布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做《青岛一男子撬门入室实施强奸致被害人大小便失禁》。
文章经过若干其他平台转发,在网络上刷了屏。
其实,称之为“文章”实属勉强,因为“文章”的全文实际上就是本案的判决书,主要来自裁判文书网,无非是多了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
我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评论区已经是血雨腥风——对罪犯一片喊杀、对法官一片控诉、对媒体一片质疑,夹杂着少量法律问题的探讨——俨然一场暴民的狂欢。
文章讲的是发生在青岛的一起入室强奸盗窃案,已经过青岛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关于个案件是不是真的判轻了,可以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以案说法
青岛入室强奸案真的判轻了吗?
今天要说的是另一个话题——法治,不是暴民的狂欢。
01评论区的血雨腥风我花了一点时间,浏览完几千条评论,对网友的评论进行了梳理。
虽然没有进行定量的统计,但是评论可以大致分为下面这三类。
第一类,狂喊案件被轻判的。
这一类的评论多如牛毛,相当一致的认为张三的行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最合适的刑罚是死刑立即执行、20年以上有期徒刑、阉割以及凌迟等等。这些“刺激”的字眼,隔着屏幕挑动着每一个浏览者的肾上腺。如果张三就在现场,这些人几乎能化身为茹毛饮血的狼人立时将张三生吞活剥。当然,狂喊案件被轻判的人,少不了会顺带骂上法官几句。
第二类,对定罪量刑法律进行探讨的。
在一片喊杀声中,几条专业人士的评析确实是一股清流,只可惜理性的声音很快就被湮没了。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多的,也有必要探讨一下。评论区的法律探讨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张三趁李四昏迷拿走手机和充电宝的行为构成抢劫还是盗窃;二是张三看到李四大便失禁放弃强奸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三是张三的行为应该评价为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第三类,质疑媒体平台的。
评论区质疑平台的也不在少数,“某地新×网”还是比较包容的,既没有关闭评论,也没有刻意删评论,大有一副“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这么好的媒体平台有什么可质疑的?网友们对媒体平台的质疑大多是对发布这种文章的目的表示不解以及详细披露犯罪过程等被害人隐私是否合适等等。
02暴民的狂欢是对法律的漠视关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类喊打喊杀的评论,不想多说,不如引用一个段子。
郭德纲说:“内行要是和外行去辩论那就是外行!比如,我和火箭科学家说,你那火箭不行,燃料不好,我认为得烧柴,最好是煤,煤还得选精煤,水洗煤不好。如果那科学家,要是拿正眼看我一眼,那他就输了!”
请原谅,我使用了“暴民”这样一个不太友好的词。
如果一个人对话题涉及的领域几乎一无所知,我不知道他哪里来的底气用激烈的言辞进行品头论足。
这样的人,除了“暴民”,我想不出更为合适的词来形容。
一个裁判者,比如法官,需要经过多少专业的训练才能拥有裁判资格?
大学寒窗苦读至少四年,连续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两大国考,多年法院工作的锤炼,最后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杀出一条血路,方得着袍执槌。
可是,网络“暴民”无论是什么身份,哪怕是没上过学的文盲,只需要一部手机就能轻而易举地质疑法官的裁判、吐槽法官的人品甚至指控法官的渎职!
更为悲哀的是,民众最容易被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一条条激烈言辞的评论挑动情绪,源源不断地加入网络暴民的行列。
网络暴民还有一个看家本领,那就是仅仅通过单一渠道得到的信息碎片,就能对全局作出评判。
例如,在网上看到这篇文章,就马上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权都剥夺了。
此情此景,把一个案件经过阅卷、提审、开庭、合议方能落笔裁判的法官们,内心一定是崩溃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家鑫走上刑场,李天一的深牢大狱,更有南京彭宇案的法官被谪贬街道办,其中都不乏网络暴民的功劳。
司法的评判是严肃而且专业的,不能被直观的感觉所代替,不能被朴素的正义感左右,更不能被一浪高过一浪的舆论所操控。
暴民的狂欢不是法治,而是对法律的漠视。
有个词叫做“舆情”,体制内自上而下皆视之为洪水猛兽。
现在裁判文书网上已经搜索不到张三案的裁判文书,这应该是体制内应对舆情的方式。
可以想象,评论区的网络暴民们,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多大的麻烦。
这篇文章的始作俑者——某地新×网,在发文之后,面对网友的呼声如同死了一般的沉寂,从未在评论区有丝毫的互动。
蒋干盗书,反间计挑起了曹操和蔡张二将的矛盾,周大都督却在笑眯眯地隔岸观火,像极了“黄鹤楼上看翻船”的沈万三。
03某地新×网——有责任的媒体?!打开某地新×网的客户端,封面很醒目,口号很响亮——“某地新×网
有责任的媒体”。
官方网站和百度百科对这个媒体平台的简介也很牛B,号称是某地极具影响力的互联网门户、中国最具传播价值新闻网站、中国一流地方门户等等。
讲真,在张三案被刷屏之前,我还真没听说过这个牛逼闪闪的门户网站。
通过张三案的文章,我浏览了一下这个网站,还真发现了套路。
某地新×网上,类似于张三案的文章还有很多,成文模式如同八股文一般固定——一个夸张的标题,点开以后先是一幅裁判文书网的页面截屏,然后就是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本院认为部分以及判项部分原封不动地搬运过来,齐活儿!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判文书不适用《著作权法》。看来,搞出这个大新闻的记者肯定不是法盲,他可以“合法”地把裁判文书网的页面截屏作为配图,把判决书的内容“Ctrl+C”,再“Ctrl+V”到自己文章的正文,最重要的是要起一个吸引眼球的、让人一看就血脉贲张高潮迭起的标题,如此这般炮制出一篇刷屏的文章。
一把剪刀,一瓶浆糊,原来记者的工作如此容易。
估计这位记者同志长期复制粘贴,大脑难免退化,恐怕判决书里的字都未必能认全,着实不敢奢望他能针对案例作出一些深刻评论,指出一些社会问题,普及一些法律知识等等。
这样的文章除了用低俗浮夸的标题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搭建一个挑动群众和政府矛盾的平台,对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起不到任何积极的作用。
某地新×网评论区真实截图
难怪评论区有人质疑——“报这样的新闻是啥意思?”
这还不算完。
文章中对张三实施强奸的过程一字未隐,原封不动的从判决书上搬运过来。
这种撰文方式已经不仅仅是懒惰的问题了。
如果被害人看到自己的遭遇,就像艳情小说一样在评论区被品头论足,会作何感想?她会不会感谢这个“有责任的媒体”尽到了司法公开的社会责任?
也会平台会说,我的素材全部来自裁判文书网,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这么写的。
这个我就只能呵呵了。
要不怎么说有些人尸位素餐不长脑子呢?
裁判文书网的受众和你那个某地新×网的受众能一样吗?
裁判文书网有评论区吗?
你难道不知道那个某地新×网是某地极具影响力的互联网门户、中国最具传播价值新闻网站、中国一流地方门户吗?
判决书是严肃的国家公文,必须把犯罪的过程查明写明,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也是有法可依的,毕竟法官不能在公布判决书的时候篡改文书内容。
但是,如果在全体网民为受众的平台仍然将强奸的犯罪过程及细节进行披露,这就突破了媒体工作者的底线了。
敢问这个“有责任的媒体”,拿着被害人的遭遇去吸引眼球收割流量,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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